会议专题

不动产登记模式的立法选择

  对不动产登记模式的制度选择应当适合本国国情,多元模式应当是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性选择。“意思主义”的“契据登记制”也好,“形式主义”的“权利登记制”也罢,抑或中庸的“托伦斯登记制”,只要其构成要素适合我国国情,皆可借鉴。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选择,不应是对理论唯美的追求,而应是对本国需求的终极满足,且各种法律制度选择的结果,应当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彼此协调、相互匹配。

不动产登记 多元模式 法律体系 物权公示

国内会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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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