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无纸化即无股票--股票不是股份的唯一形式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逻辑,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则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实际上我国为数众多的股份公司,其股份既不表现为纸面形式的股票,也不表现为电子形式。我国早期规范股份制的制度性文件,无论是地方性的,还是全国性的,虽然没有明言,但从其字里行间也许可以读出这样的信息:股份发行主要是指公开发行,发行股票是为了交易的需要;如果不是公开发行,如果不是为了交易,股份可以不表现为股票。从股份与股票的发生史来看,二者发生的合理时序应当是先有股份,后有股票。也就是说先把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然后再用股票作为股份的表现形式。在股份公司的早期发生史上,现在所说的股票可能仅仅是股份公司收到股东投资后发给股东的收据,与一般的证明文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到了后来,为了股份交易的便利,伴随着证券制度的发展,股票才越来越格式化、标准化,成为权利的化体,并进而演化成为独立的交易品种,最后逐渐成熟为人们后来所理解的股票。

公司法 股票形式 股份公司 证券制度

范中超

国内会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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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70

2009-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