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商业银行公司经营成本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通过后,对规范培育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对商业银行公司的监管制度便显得不足,其中现行的银行法律制度对商业银行的酬薪监管和经营场所成本监管尚为空白。由于商业银行经营场所成本关系到偿付能力,己不完全属公司自治范围,有必要将商业银行的经营场所成本列入监管范围内,在下次修订《商业银行法》时、或者在制定《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时应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场所成本应当分为销售场所经营成本和非销售场所经营成本,其中销售场所经营成本由商业银行根据营业需要自行决定,非销售场所经营成本,不超过公司员工每年基本酬薪总金额的三分之一,超出部分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从提取公司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

商业银行 经营成本 法律体系

管晓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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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78

2009-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