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三全”调解的冷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三全”调解,是指全面调解即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均要进行调解;全程调解即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 的全过程;全员调解即法院的全体员工都要参与调解。“三全”调解的提法过于极端,不够科学。因为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合调解;并非诉讼的任何阶段都适合调解;“三全”调解虽然能够满足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但却弱化了诉讼的判断事非功能、保护权利功能、形成规则功能,且容易导致强制调解。认为应当摒弃“三全”调解的提法,并改革“调审合一”的现状,主张实行调审分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克服对法院调解的过度依赖。
人民法院 调解制度 诉讼机制 司法改革
郭晓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诉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79-198
2009-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