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矿业权转让税收问题的探讨

  随着《物权法》对矿业权用益物权性质的界定,很多地方创办了矿业权交易市场,开始了矿业权的转让。有市场就有税收,目前各地对矿业权流转的税收处理做法不一,秩序混乱,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亟待加以解决。对矿业权转让制度的现状和矿业权转让营业税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矿业权的转让经历了禁止——原则禁止——原则许可的发展历程,而现行的矿业权转让营业税制度依然是矿业权转让禁止阶段架构起来的,已不合时宜,很多地方已经突破了现行营业税制度,在此基础上对现行营业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矿业权转让营业税制度滞后于矿业权转让变革的现状是问题的根本,并由此造成了国家税收立法权被侵犯、国家税收收入流失、纳税人权益受损等问题。同时就矿业权转让营业税制度改革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同时以为界定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和资产属性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认证认为矿业权是一种具有浓重的公权色彩的私权,矿业权不属于无形资产,与传统不动产也有着区别,在税法上宜作为准不动产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进行营业税的征收;鉴于探矿权的风险投资特性,主张将探矿权转让与采矿权转让区别处理,对探矿权转让采用较低的税率,以贯彻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探矿的政策,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

矿业权 转让机制 营业税制度 税收管理

魏敬淼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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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