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合作社法人的定位与归属

  各国合作社法几乎均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主体地位,自德国以降的各国民法典在主体理论上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理性—主体—意志”图式的影响。具备一定条件的组织或团体最终被确认为法律主体是因为其符合传统民法所要求的“理性”,即具备独立的意思及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具备经济与社会双重特征的团体组织,符合理性要求下的法人条件,属于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法人自产生之日起,学理就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虽然经过数千年的历史演进,基本上对传统的法人分类已达成了共识。然而在我国进行民法典立法的背景下,重新研究法人分类仍有其意义。对法人分类的研究有助于指导立法,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法人组织进行归类以确定可以对其采取的立法政策、宗旨和技术。

合作社 法人分类 法律地位 民法典

朱晓娟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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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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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