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垄断协议的特质看其对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理论的突破

  垄断协议是独立的企业之间达成的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合意。对垄断协议概念的界定,尤其是对“合意”的理解应当突破传统民商事合同的固有藩篱。换言之,垄断协议概念界定中所说的“合意”是一种拓展意义上的“合意”,它不仅包括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界定中的“固有的合意”即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致,而且包括企业联合组织所作出的决议这种“拟制的合意”。

民商事合同 垄断协议 法律效力

ZHOU YUN 周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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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秋季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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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