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商法实质理性的优先性
罗马法是基于社会实际生活经验的需要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辩证统一体。19世纪以前实质理性的内涵与标准变化不大,加之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对法律一般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等形式理性的强调,导致了各国商法典在制定中关注形式理性而忽视实质理性的状况。法律实质理性被形式理性淹没的结果是以形式理性为主的商法典被推向绝对的、稳定、封闭的境地。从各国商法典顺应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完善路径中可以看出,形式理性是以实质理性为存在依据的,是实质理性的表现形式。二者对立统一的存在于一部法典中,实质理性是推动形式理性变化的源泉。弱化商法的形式理性观念,注重商法实质理性的优先性,才能真正地认识、发挥商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特定职能与作用,为维护市场主体商事行为的营利性、公平竞争性奠定基础的法制环境。
现代商法 实质理性 制度体系 优先性分析 法制环境
郑俊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15-220
2009-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