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专利无效宣告诉讼制度

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请求所作的审查决定不是终局决定,这种无效程序模式暴露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冗长复杂、专利无效诉讼陷入循环反复的问题,已给司法部门和专利行政部门造成很多的矛盾和困惑。本文立足于国情,通过对专利无效诉讼中的“循环诉讼”现象进行分析,结合与我国最为相近似的日本的特殊行政诉讼制度,即赋予专利审判部享有“准司法”权力的同时,设置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专门审判机关的模式,对中国专利无效宣告诉讼制度提出基于将专利无效诉讼定性为民事诉讼的完善建议。
专利法 无效程序 诉讼制度 法律保护
俞风雷
天津大学
国内会议
无锡
中文
375-383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