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老鼠仓”行为的法律规制--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中心

  基金管理公司的“老鼠仓”行为不仅侵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并且背离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对行业基础性制度的根本违反。根据“老鼠仓”行为社会危害的不同程度,“老鼠仓”行为人应当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中国现今的法律规定没有形成“老鼠仓”行为的科学法律责任承担机制,应当建立对“老鼠仓”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促进行政监管措施法律化并完善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和相应的刑罚处罚方式,并协调这些法律责任的实施,以实现对“老鼠仓”行为的科学法律规制和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 老鼠仓行为 法律规制 责任机制 立法完善 金融秩序

刘运宏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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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37

2009-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