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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机构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

  本文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国内首起由机构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提出索赔的案件,且索赔金额巨大。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及其所涉相关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普遍意义,该案审理受到证券业界和司法界及相关理论界的普遍关注。2007年6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基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笔者分析了两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的错误,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是确定本案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本案判决违反《若干规定》,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进行区分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案事实完全符合《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所确定的因果关系构成条件;本案判决明示其法律依据为《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但其判决内容却完全违背《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错误。

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 虚假陈述 民事赔偿案件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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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