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专业性金融审判机构的理论剖析

  设置金融法庭或者金融法院的建议提出主要是基于提升法院对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以及保障司法独立审判这两方面的考虑,然而推行这项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可能导致的社会成本负担以及人们需要面对的各种外在的约束条件也是不应当被忽视的。本文从正反两方面探讨了在中国设立金融法庭(院)的制度性收益和成本,既看到这是一项有开拓性意义的司法制度变革的尝试,同时也指出新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种种问题。当然,这并非是泼改革的冷水,而是倡导在对现实问题的学术研究上应当有全方位的视角,尤其是强调作为整体的中国司法制度大背景对每一项细微的制度变迁所产生的潜移默化但又巨大的影响力。对设立金融法庭(院)这项制度改革所需要负担的社会成本和需要面对的约束条件进行理性地剖析,这一方面是可以告诉改革者影响新制度实施效果的外部阻碍因素有哪些,这样便于把设立金融法庭(院)这项措施放在整个司法改革的背景中去作关联性的思考,以便未来的改革方案能够有的放矢,而不至于简单地从抽象到抽象;另一方面,将设立金融法庭(院)之后可能会遇到的种种问题一一展示,也是在提醒改革者是否可以开辟若干条并行的改革路径以达到同样的改革目的,避免出现“一棵树上吊死”或“鸡蛋砸在一个篮子里”的后果。就提升法院审理金融争议案件的专业性而言,借鉴对抗制诉讼模式下的专家证人制度其实也是一个有建设性的做法。

金融法庭 机构设立 司法独立审判 制度变迁

黄韬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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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