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实践
长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充分利用长阳少数民族自治优势,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该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已经发挥出良好的效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更加健康平稳,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重点的农民健康保障长效机制已经初步形成。提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是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适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实施办法是解决立法固定性和政策灵活性矛盾的有效途径;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是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良性运行的关键;建立大病救助基金是弥补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偿不足,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配套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 地方立法 补偿机制 法律监管
李书波 李志贵
长阳县卫生局
国内会议
宜昌
中文
208-212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