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医学会作为医疗损害鉴定主体之探讨

  在医疗损害鉴定问题上,《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某省的实践,针对目前存在的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类鉴定的“二元化”鉴定,对医学会作为医疗损害鉴定主体进行探讨。

医疗损害 司法鉴定 医学会组织 侵权责任法

蒋士浩

江苏省医学会 江苏南京 210000

国内会议

首届医疗损害鉴定学术研讨会

河南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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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6

2012-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