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法医临床骨折损伤鉴定之我见

  本文笔者认为现行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骨折损伤鉴定规定的不完善之处,结合相关的案例资料,表述了笔者对骨折鉴定的看法:一,根据医院临床诊断,鼻中隔骨折绝大部分是软骨骨折,可以不去考虑,但个别案例中的骨性部分骨折,鉴定人员在鉴定标准中找不到相应的具体条款,依据颅骨骨折的标准去下结论,又感觉太笼统。二,筛骨骨折、梨状骨折,尤其是筛骨板骨折、筛骨垂直板骨折,因为骨质较薄,外伤后较易形成骨折,但在临床上大多数无相应症状及并发症,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就人体损伤而言比较轻微。三,这类骨折用传统的放射线检查较难发现,绝大部分被忽视忽略了,而新的CT技术(最小层厚在我们当地已经能够达到0. 33毫米)却一清二楚,在最小层厚进行扫描,筛骨纸板甚至更小的听骨链损伤都会被发现。笔者认为,应该有统一的权威性的标准来规定这一类检案的鉴定情况。

法医学鉴定 骨折损伤 伤情评定 法律规制

温涛 连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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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五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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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