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资料,讨论了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 4.10.10.h“四肢长骨一能板以上线性骨折”属十级伤残,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不同理解。主要包括两方面:1、“四肢长骨”包括肱骨、尺骨、桡骨、股骨、胫骨和腓骨,不包含掌骨、跖骨等小型长骨;2、骺板部位以上的骨干骨折,由于不伤及骺板,将不影响四肢长骨的生长。将此类骨折套用“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标准评残的鉴定意见显然是不妥的,应解读为:一处以上骺板线性骨折。为避免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义,笔者建议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 10. 10.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修改为“四肢长骨(小型长骨除外)一处以上骺板线性骨折”;同理,将4. 9. 9.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修改为“四肢长骨(小型长骨除外)一处以上骺板粉碎性骨折”。
法医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 骺板粉碎性骨折 伤残评定 司法实践
张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25088
国内会议
大连
中文
137-138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