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目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一点阐述

  本文分析探讨了对目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部分条款的缺陷及理解,主要包括:1、第八条(十六)规定,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2、第十条(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十三)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以及对瘢痕的描述等中的“显著”的程度,较模糊;3、第十六条(一)规定,面部瘢痕除了长度、面积的要求外,还附加”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4、对颈部瘢痕的形成对颈部活动的影响作统一规定。

法医临床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规制

石苏梅 钟杰 蒋佼佼

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 5410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五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大连

中文

170-170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