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一点阐述
本文分析探讨了对目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部分条款的缺陷及理解,主要包括:1、第八条(十六)规定,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2、第十条(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十三)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以及对瘢痕的描述等中的“显著”的程度,较模糊;3、第十六条(一)规定,面部瘢痕除了长度、面积的要求外,还附加”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4、对颈部瘢痕的形成对颈部活动的影响作统一规定。
法医临床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规制
石苏梅 钟杰 蒋佼佼
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 541000
国内会议
大连
中文
170-170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