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司法鉴定的效力范围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探讨
工伤的司法鉴定活动是符合法律规定,在实际运行中也是迎合了社会需求的,它的效力范围应当涉及到诉讼角落。司法鉴定的设置本身就是为诉讼所需要,为诉讼所服务;它是法庭的一种重要证据,是中国三大诉讼法中七大证据之一;其结论应当应用于各种诉讼活动中。劳动仲裁庭类似于法庭,司法鉴定结论正常应用于法庭,且不能应用劳动仲裁庭,实在是件怪事。有些劳动仲裁庭拒绝司法鉴定结论,往往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来作挡箭牌。事实上,这一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在法律规定方面,没有条文规定司法鉴定结论不能被劳动仲庭采纳;从《工伤保险条例》各条文看,也没有条文明确规定,劳动仲裁庭只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而不能适用工伤司法鉴定结论。因此说,有些劳动仲裁庭拒绝适用工伤司法鉴结论的做法,是搞法律割据,与使社会和谐是绝对不协调的。
法医临床学 工伤司法鉴定 法律效力 劳动能力鉴定
周志官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315000
国内会议
大连
中文
188-189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