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谈对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伤残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理解

  本文介绍了现行鉴定标准中关于晋级条文中“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并举例进行了佐证。在新的鉴定标准未出台前,有关“最多晋升一级”的问题,总的要求就是全面掌握各个适用的标准,紧扣条文、吃透分级原则,结合级别的划分依据、上下级之间的表述、分级的上、下限,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要晋升级别的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总则及附录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是否晋级。可以晋级,也可以不晋级。

法医临床学 司法鉴定 伤残等级 损伤晋级 评定标准

曹新胜

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 2337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五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大连

中文

355-356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