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医患矛盾,正确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本文介绍了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解决,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纠纷时,应当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帮助医患双方当事人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专门性问题的证据进行说明和审查。专家辅助人必须要求具有医学、法医学专门知识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专家辅助人应当由医患双方聘请参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活动、专家辅助人作用就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学、法医学问题进行说明以及对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1 -2名医学、法医学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质证。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就医疗损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必要的对质。对医疗损害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和判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注重审查鉴定人的条件、鉴定结论所依据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鉴定的设备是否完备和科学、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并结合案内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比研究,有专家辅助人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担。以最大可能破除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陈旧观点,澄清模糊认识,改变目前鉴定的二元化以及适用法律的多元化,正确适用《侵犯责任法》,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法医学鉴定 医疗损害 医患矛盾 法律规制
王树发 房雨霞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长春130033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长春130033
国内会议
大连
中文
42-43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