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宜将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引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
笔者认为不宜将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引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中,因为适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并不必然适用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且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缺乏必要性并会带来了对立情绪、场所限制及经济负担等弊端。本着公平、公正、科学、高效、节约资源的原则,不应将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引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应尽快统一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使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事业通过科学、规范的制度更加有序、健康的发展。
法医学鉴定 医疗损害 司法程序 医患上庭
李艺珍 王雄文 梁华泰
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广西南宁530021
国内会议
大连
中文
43-45
2012-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