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漕”与“变漕”--明清漕运法规变革研究
明清时期,“军国之需,尽仰给于东南”,漕粮从征收、起运、交仓到保管程序诸多,漕运制度也因之极为复杂,由一系列的“律”与“例”构成并加以维持。清承明制,漕规多有沿承,形成了明清“通漕”之制。在时间的脉络之中,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的相似性决定着它们始终被看作是一个连续不断的整体,并被研究者冠以“前近代”之名。但具体到漕运法规中,这种相似性却在社会的不断演进之中实现了“因”“革”之变。探讨漕规因、革背后的根源,考量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是本文的写作初衷。<br> 明清漕运法规堪称其经济诸法中的大法,款项浩繁,条目众多。明代有关漕运的法规多集中在《漕运通志》卷八“漕例”中,其他如曹溶著《明漕运志》及《明会典》等政书中也多有零星记载。比之明代,清代的漕规则比较集中且全面,康熙年间曾编订过内容相对简单的《漕运议单》;雍正十二年(1734年)篡成《漕运全书》,之后每十年续编一次,现存光绪朝《漕运全书》是有关清代一切漕运事务最根本法律准则。此外,曾为漕运总督的杨锡绂著于乾隆35年(1770)的《漕运则例篡》,也汇集了清初至乾隆朝的所有漕运例法。
漕运制度 法规变革 历史演变 明清时期
吴欣
山东聊城大学历史系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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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346
200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