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陋规现象到法定收费--清代讼费转型研究
清代讼费主要呈现三种形态:陋规化的讼费;常规化的陋规;法定化的收费,清代中国的讼费先是作为非法或半合法化的陋规现象普遍存在,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经济负担。作为部分地方官员的应对措施,逐渐将一些合理且必须的陋规常规化,典型代表是四川三费局。至清末,讼费成为国家法律制度正式规范的对象。讼费从陋规现象转变到法定收费,是在清末法制改革背景下,与司法独立理念的树立以及诉讼行为突破传统官方思维获得正当性等因素相关。同时,讼费法定化使得衙门收费免于非法的名分,并成为各级衙门应对当时财政困境的重要动力。
诉讼费用 法律转型 制度化建设 清代时期
邓建鹏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47-375
200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