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司法专业化倡议雏论--以丁日昌为中心的考察(初稿)
在清代司法体制的诸多弊端中,公权力的私属化堪称弊政之尤,清人称“以吏治天下”,而经制吏员尽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在官人役”,但他们没有固定收入,不拿薪水(工食银,中央与地方略有不同),甚至自备资斧;经制吏以外的吏员与衙役更是一个庞大到没有人说得清的群体。他们“挟例以谋利”,这是清人对吏役群体实质职能的定评。换言之,就一般意义而言,清代的司法权并非真正掌握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的各级兼理司法官手中,所谓的“非正印官不得理讼”,所谓的“断罪须具引律令”等等法律规定,在制度的实际运行时显得苍白而颇具讽刺意味。丁日昌首先剖析了权归书吏而致积重难返的三大原因:一是官员在任不久,专业(此处指法律)不精。二是官员职任太繁而法条太密。三是吏员出身不优,廪禄不厚。同时,丁日昌的设律例科,与以往律博士职司传习法律不同,目的在于由通晓律例的专门家执掌法律,也就是建立专业司法队伍的意涵。最后,丁日昌所担心的是百姓一旦知法,就会规避法律,从而对法律秩序构成冲击,这与他主张设律学一科又大异其趣。
司法制度 专业化建设 晚清时期 丁日昌
林乾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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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491
200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