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清末民初商会的仲裁权

  清末民初,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商会力量逐渐壮大。在官商利益交汇趋同的背景下,商会被授予了一定的仲裁权,但这两个阶段商会的仲裁权在法律属性是完全不同的,清末的商会理案从性质上讲属于民间私力救济的范畴,同时也受到政府掣肘,最后被重新剥夺。民初成立了商事公断处,商会仲裁权由私力救济手段演变为公力救济手段。尽管官商对于公断处的权限存在着争议,但公断处的成立,作为商事仲裁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标志,成为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开端,加快了近代商事立法与商事习惯在适用中的融合。商会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仲裁权,在商事纠纷中仲裁裁判,将商事法与商事习惯进行了沟通,推动了商事法律本土化的进程。

商会 仲裁权 法律规制 清末民初时期

江眺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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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