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关于刑事、民事等具体法律问题的论争
民国时期,中国的法律改革沿着清末开启的法律近代化之路,继续蜿蜒前行。当时国内外形势动荡,新旧思想杂陈,切实推动中国的法制进步,以求民族的独立和富强,成为了众多政治家和法学精英关注的问题。<br> 民国时期继续变革传统法律的落后内容,积极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仍是刑事法律发展的基本方向,本文探讨了关于是否继承传统刑法部分内容的争论和关于如何引进西方先进刑法理论的争论。<br> 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民法典,清末修律时起草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但是未能正式颁布实施。北洋政府没有颁行统一民法典,而是在援用清末法律有关规定的同时,拟订了第二部民律草案。南京国民政府在1929至1931年间编撰的《中华民国民法》,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225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如何认识中国传统的民事法律规范,怎样制定一部符合自己本国需要的民法典,民国时期人们的意见也很不相同。本文阐述了对于传统民事法律规范的不同认识和关于民法典制定的讨论。
法律改革 刑法 民法 民国时期
姜晓敏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54-563
200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