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立宪主义视角下的宪法学命题
就宪法发展的价值取向而言,我国仍未完成近代立宪主义的课题。只有重视宪法的立宪主义价值原理,才能最终通过宪法规范去调整各种社会矛盾。从近代立宪主义立场出发,不宜将公民视为违究主体,不宜将基本义务视为公民的义务,不宜将宪法视为私法,不宜将从村民手中购买选票的行为视为“贿选”行为,不宜将民法视为根本法,不宜承认基本权利规范的“第三者效力”。此外,要发挥我国宪法的宪政功能,至少需要从观念上厘清以下三个问题:(1)立法官、行政官、司法官应当分别秉持不同的职业伦理。司法官的职业伦理应当是“依据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行政官秉持的职业伦理应当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立法官的职业伦理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只有将“以德治国”的精义理解为“以德治官”,“以德治国”才有可能与“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3)只有在权力分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权威与权力分开,才能防止权力持有者的共同腐败。
宪法学 理论体系 公民权利 法制建设
夏泽祥
山东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济南
中文
241-254
2006-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