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按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不适用调解的,但是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调解”却已经早已普遍存在。行政诉讼中调解已具备理论基础和现实可能,进行调解的行政案件须不损及公共利益,且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权利或职权。应完善相关立法,确立调解为行政诉讼结案方式之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应坚持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原则,且应完善相关的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 调解制度 权利救济 立法完善
杨炳超
山东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济南
中文
310-318
2006-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