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宪法学中的“客观价值秩序”
“客观价值秩序”理论是德国当代宪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理论以德国基本法中“人性尊严”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原则为基础,拓展了基本权利的功能;同时将人民主权等原则转化为国家机构的具体义务;并且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有机联系起来。该理论受德国传统法哲学的影响,是战后宪法学在价值领域的重要理论,也是联邦完法法院进行审判的重要方法;同时也在哲学、方法论和教义学三个层面受到批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既要防范国家公权力过度侵入私领域,同时又促使国家履行其作为义务。这种设计对于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具有普遍意义的启示。
德国宪法学 理论体系 权利保护 法制建设
冯健鹏
浙江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济南
中文
409-425
2006-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