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研究
随着新型农村的发展,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举措已深入金融领域。而作为农村重要金融要素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是禁止抵押的。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土地市场的形成客观上要求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这种法律现象的存在。根据资源优化论及权力配置正义论,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进行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可以规定在30年内,由县农业局进行统一进行登记管理。当然,应当建立相关服务体系,如宅基地评估体系、农业保险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法制 金融服务体系 农村社会管理创新
李文琪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南湖 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
武汉
中文
128-131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