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法律问题探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条及其他相关条款就合作社社员资格所作的规定,即“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等,该规定中的“农民”所指的应当主要是“农户”,这是受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之影响并由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原则所决定的。为减少或尽量避免“家庭式合作社”的产生,中国应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有关合作社法的实施细则等对上述规定中的“农民”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含义,依法规范社员资格,以有效指导并规范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设立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员资格 法律问题 经济制度
王博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南湖 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
武汉
中文
204-208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