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生态理念下林木性质的反思与重构--以《森林法》修改中的林木采伐、登记为中心

  现行森林法通过实行严格的林木采伐、运输、经营等行政许可制度,实现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这种方法看似简单直接,却限制了林木个人所有者种植林木的积极性,不利于保护其利益。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理念和制度设计上进行改变。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将商品林视为动产,采取较为宽松的制度,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将生态林视为不动产,采取物权法上的基本理论,采取严格的制度,保护公共利益。

林木性质 法律制度 生态理念 经济价值

刘先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南湖 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

武汉

中文

302-306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