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村民自治组织保护环境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农村的生态环境在不断恶化。这种结果的产生与农村缺乏环保管理和监督机构相关。功能正常的村民自治组织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应当从立法上确立其农村环保机构的地位。《环境保护法》应当规定村民可以委托自己选举出来的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本村环境,并对村民自治环保机构配置相应的职权。

农村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法 村民自治组织环保机构 法律职权

陈丽华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南湖 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

武汉

中文

332-335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