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高校已设法律事务机构的现状与展望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并无明确的文件规定。但其重要的作用,这却是不能忽视的。目前高校在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名称、职能、地位、待遇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并不科学合理。高校的法律事务机构名称应以“法律事务(办公)室、处(科)”为宜,如果不单独设置为一个职能部门的话,宜设在学校办公室内,工作由本校具有律师资格或律师执业证的非教师职工从事,辅之以本校的法学教师襄助。

高等院校 法律事务机构 部门设置 职工资格

闫宝龙

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山东省法理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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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351

2009-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