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担保物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则
反担保是担保机构的第二还款来源。担保机构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当意识到,在设定担保物权后,还需要注意在这些担保物上是否还存在其他的法定优先权,这也会间接和潜在地影响债权安全。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总结了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定担保物权前的国家税收款的优先权以及司法费用的优先权进行了介绍,同时探讨了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缴权、特定时期未受清偿的职工债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内容,并对特定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阐述。
担保机构 反担保业务 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 法定例外规则
方媛霞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64-270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