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清代的讼费及制度转型

  清代虽不存在法定诉讼收费制度,但诉讼收费现象在当时普遍存在。讼费的产生与存在同当时财政制度有密切联系:国家向衙役、书差等人支付的薪水无法维持其生计,于是他们利用制度空缺,巧立名目向当事人非法收取费用。此类行为尽管被当时法律表面上所禁止,但为维持司法体制的正常运转,清王朝不得不容忍这种非法行为的长期存在。其结果是当事人为此付出高昂诉讼成本甚至倾家荡产。过高的讼费又强化了官方贱讼的态度——诸多官员以诉讼易导致当事人破产为由劝说民众息讼,而很少考虑革新官方诉讼理念与司法制度,以适应诉讼参与者的需要。

诉讼费 司法制度 财政管理 清朝时期

Deng Jianpeng 邓建鹏

Law School, Central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近代社会与法治变迁”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4-36

2008-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