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下行为主体的博弈分析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为社会保险活动的有序进行提供了高层次的法律依据,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史上的里程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完成,新法在制度建设上仍存在缺陷,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及如何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进行监督等问题引起了广泛争议,这给新法的实施带来了障碍,不利于有关条款的正确理解与适用,不利于社保机制的安全运行。通过引入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对新法中有关社保基金征缴、基金结余监督的条款进行研究分析,探究争议出现的深层原因,分析结论显示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需建立科学的缴费制度、健全其组织机构及职能、严格法律追究机制。
社会保险法 行为主体 博弈模型 策略选择
MA Yue-Ru 马跃如 OUYANG Jing-Yi 欧阳婧怡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Changsha 410083,China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国内会议
济南
中文
882-888
2012-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