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伤死亡赔偿体系的评估与重构
中国工伤死亡赔偿已经走过50余年的历程,对其评估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全面审视,客观、公正和理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企业“20万”赔偿只是过渡性的赔偿办法,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终将走上末路,但却会给社会留下不稳定的后遗症,其责任却只能由政府来承担;实行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待遇补差的规定还是停留于从私法角度出发的传统思维方式,不仅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且与保护弱者的社会法理念也格格不入。对工伤死亡赔偿制度进行完善与重构已成为当务之急,提高立法层次;理顺现行工伤死亡赔偿法律、法规之间不同赔偿层次、标准的关系,并逐步统一赔偿标准;改进工伤保险工亡待遇赔付流程;扩大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范围,提高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建立雇主惩罚性赔偿机制;建立多层次工伤死亡赔偿体系应是现实之举。
工伤保险 死亡赔偿 效果评估 机制创新
赵永生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安徽淮北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中心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78-90
2007-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