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在环境责任保险中的适用性分析

由于重金属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生物积累性,不可逆性难治理性、涉及面广,受害人多的特点,一旦发生重金属污染和破坏,侵权人所能给予的赔偿往往是杯水车薪,满足不了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需求,就容易造成社会的动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能分散损失,保护受害人和加害人,即加害人通过投保将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再将损害转嫁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这就大大减轻了加害人的压力,缓解了加害人和受害者之间的矛盾。因此,应在有可能发生重金属污染的领域和地区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文拟从阐述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原理入手,着重分析该原则在一般保险与环境责任保险中适用条件的差异即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提出损失补偿原则在环境责任保险中的合理适用的建议。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损失补偿原则 法律适用
李爱华
北京物资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及风险评价研讨会暨重金属污染防治专业委会2012年首届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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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1
2012-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