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和谐视域下公民健康权的宪法属性及实现--以东亚5国宪法文本①为分析样本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公民的健康权利保障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尽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1款明文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确定了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各国健康权利的保障情况各不相同。我们认为健康对人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健康权作为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权之一,一定要引起各国高度关注。本文试从东亚5国宪法文本进行分析,相互比较各国最高法律文本对健康权的重视程度和异同,同时总结中国在保护健康权利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说明健康权要在宪法和国际法的高度,要求国家通过积极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健康权要在宪法文本中明文宣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政实践中,国家应协调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来保证健康权的实现并将法定的健康权转为宜操作的健康权;在理论研究中要将健康权上升为基本权利和人权的研究,以期所有人有着健康权利的意识;各国在健康权保障过程中,应当加强相互交流合作、经验共享等。

宪法 健康权 法律保护 和谐社会

吴师法 苏艳蓉

中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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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