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
本文通过比较我国刑法与《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规定,发现其异同之处。指出我国刑法应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影响力交易罪,这既是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刑法与《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必然选择。
刑法 贪污贿赂犯罪 立法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莫洪宪 胡隽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181-191
2006-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刑法 贪污贿赂犯罪 立法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莫洪宪 胡隽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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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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