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惩治贿赂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
本文介绍《反腐公约》对贿赂犯罪的定罪立法具有主体范围广泛、客观行为方式多样、犯罪对象广泛、强制性条款与任择性条款的并存等特点。本文通过对惩治贿赂犯罪的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的比较,认为我国惩治贿赂犯罪刑法立法中应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与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增设影响力交易罪,同时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 贪污贿赂犯罪 立法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齐文远 苏彩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192-198
2006-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