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刑法行贿犯罪的立法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部分外国刑法之规定为比较视角

  同《公约》及外国刑法(典)规定的行贿犯罪相比,我国刑法在犯罪种类、主观目的、行贿方式、行贿内容以及刑罚情况(该点仅与外国刑法比较)等方面所存在的差距,说明我国刑法对该类犯罪的惩治处于“不严二厉”状态。因此不能只集中于强调刑法在定罪方面对《公约》的参照,而忽略了也应当在刑法方面的完善,否则会招致刑法规定“又严又厉”的危险。就行贿犯罪而言,理性的做法是同时在定罪和刑罚两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刑法 贪污贿赂犯罪 立法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吴大华 王飞

贵州民族学院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的协调完善”学术研讨会

贵阳

中文

199-205

2006-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