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与我国刑法的协调完善
本文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出发,对我国刑法与《公约》的协调和完善进行了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应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而无须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
刑法 贪污贿赂犯罪 立法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赵秉志 杜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219-227
2006-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