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法刑事定罪的接轨与思考--从增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说起
本文介绍了贿赂外国官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的概念,分析了该罪产生的必然性和我国刑法规定此罪的必要性。本文详细阐述了我国引进贿赂外国官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扩大为包括外国公职人员,并将其中的国有单位扩大解释为包括国际公共机构,或者通过立法(主要是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来增设单独的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于国际范围内的包括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的腐败犯罪问题的惩治问题,与青少年犯罪一样也是一个长期的综合治理过程。除了各国将本罪刑事犯罪化外,更重要的是制定一些非刑罚措施,如行业自律以及行政、民事处罚等也是非常必要的。
刑法 贪污贿赂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司法解释
陈子军
贵州民族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228-234
2006-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