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第二位性”及其应用--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资产非法增加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第二位性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独立性,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解释和适用的前提条件。本文将从它第二位性来说明它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独立性,通过其刑事司法活动程序的独立性来理解它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单一性,再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单一性来考量“裸露财产”被覆盖的善后处理。
刑法 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 立法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吴镇琦
贵州民族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254-258
2006-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