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洗钱罪立法的完善
通过对洗钱行为表现形式的列举,《公约》大大拓展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对国际社会的惩治洗钱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考察我国关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在一些具体的规定上仍然与《公约》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以履行国际法义务为目标,结合《公约》有关洗钱罪的规定,针对我国洗钱罪立法之缺陷及不足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言。本文建议增加规定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扩展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在主观要件的认定上应确立推定制度,完善洗钱罪上游犯罪地域范围的规定。
刑法 洗钱罪 立法完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马松建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342-346
2006-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