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色交易”当入罪
权色交易是目前我国社会腐败的一种较为普遍现象,成为具有特定共性的社会失范行为,纪律、道德及现行的法律,已经无法对其进行规制。结合《公约》第15条的要求,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目的物的规定明显滞后,已经无法适应变化的贿赂内容——立法已经落后于腐败的发展。因此,建立人们难以逾越的腐败障碍,使腐败行为成为不可能,才是当代反腐败的主题。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已经发生改变,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的内涵需要重新界定,修改立法关于贿赂目的物的落后规定,以适应事实变化的社会。将包括“权色交易”在内的以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行为入罪,是《公约》的要求,也是当前我国打击已经超前于刑法发展的腐败的要求。
刑法 立法完善 权色交易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许健
西北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431-439
2006-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