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中国市场规制法的任务和体系构建--以“十一五”规划为例

  本文认为,作为现代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之一的“对市场直接干预”,以及作为经济法体系构成之一的“市场干预法”,中国同西方国家既有共同点,又有明显差异。在中国处于转轨转型时期,国家的首要任务是组建培育市场体系,颁布实施有关“市场培育法”;而在西方市场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国家则主要是规制市场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实施“市场规制法”。当前中国随着改革发展和市场发育,国家越来越需要“规制市场”和制定、完善“市场规制法”——它是我们国家“干预市场”及“干预市场法”体系的重要构成之一。我国“十一五规划”的相关规定,印证了上述理论观点;只是在“市场规制”方面该规划的规定稍嫌薄弱。

市场规制法 体系构建 十一五规划 经济转型

漆多俊 王红霞

武汉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经济法治论坛首届学术研讨会暨“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63-166

2006-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