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交叉与互异
由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既存在着某些共性,又有着诸多差异,于是产生了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行为规制方面的互补性,它们分别具有自己独立存在的基础和原因,有自己独立的功能和作用,因而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既不能混同也不能替代。
中国法律 经济法 民商法 行政法
刘大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经济法治论坛首届学术研讨会暨“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46-249
2006-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